王莞纯:室内装修发生人员伤亡,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业主进行室内装修,物业公司是否有管理职责?
因室内装修发生的意外,物业公司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唐律所建筑工程与房地物业团队近期代理的因业主室内装修发生意外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收到终审判决,本文将借此案说法,帮助大家答疑解惑,了解更多的物业相关法律知识。
▐ 案情概述▐
王某聘请装修公司A公司进行室内装修,A公司临时聘请的劳务人员邓某在初次进入室内进行装修时,不幸从室内入户右侧天井处坠落死亡。
经有关部门调查,本次事故系因A公司违规将室内入户右侧围栏拆除,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任何提示,导致邓某不幸踏空坠亡。
随后,邓某的近亲属将A公司、王某及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B公司及管理处诉至法院,诉求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抚养费、扶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 代理思路及裁判结果▐
我们受物业公司B公司及管理处的委托担任B公司及管理处的代理律师。
在与委托人沟通相关案件情况查看基础案件材料后,我们明确了如下答辩要点并指导委托人收集相关有利证据提交法院:
第一,事故发生地点在业主专有面积内,不属于物业安全保障范畴;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具合法的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原因和主要责任人;
第二,B公司及管理处已经履行管理义务,履行了管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答辩及代理意见,判决B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 律师说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中也对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有上述规定。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见,虽然本案代理的物业公司最终不需要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但是业主进行专有面积的装修装饰,物业公司并非全然不需要承担任何管理职责。
从物业公司的角度来说,虽然业主的室内系属于业主的专有面积,并非物业公司的职责管理范围,但因室内装修存在可能改变房屋原始构造(如本案中业主违规将入户天井改造成杂物间,擅自将入户天井围栏拆除),容易发生意外等情况,且进行室内装修无可避免会对邻里造成一定的噪音或者装修垃圾的影响,因此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并非是完全与与物业的安全管理无关的事项。
在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的管理工作,在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内最大限度去避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或造成邻里纠纷,同时也应留存进行前述管理工作的相关证明,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的问题导致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