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以后拨打12315投诉不再要求证据!
——谨以此文献给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 知乎有人问:打12315投诉电话有用吗?
有人回答:并没有什么卵用。纯粹浪费电话费(12315不是免费电话)。”
我想说,这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感受。
以下献上我的亲身经历。
一、邂逅过期食品,店家不退款
3月8日,饥,路边小店买个面包。咬一口,味道不太对。查看保质期,已过期。
小事一桩,折回。店家验看,以已开封为由,磨磨唧唧拒绝退钱(后来退了)。
遂举报之。
二、12315设置举报障碍,拨打12345投诉接通电话后,按语音提示选择“2”。
我:“我要举报”
Ta:“投诉举报需要提供证据。请问您有保存证据吗?”
我:“我没有保存证据”
Ta:……
我:“我不投诉,我只是举报一个问题,举报只需要提供线索就可以,不需要提供证据”
……
(费尽一番口舌后,对方称已记录我反映的问题,会按规定转递有关单位处理)
我:你的工号是多少?
Ta:我是1204号话务员。
由于12315涉嫌人为抬高群众举报投诉的门槛,因此我转而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它。
投诉对象:12315消费者服务平台及1204号话务员
投诉内容:故意设置障碍、人为抬高举报投诉门槛
事实理由:刚刚本人拨打12315消费者服务热线举报食品质量问题,1204号话务员要求提供证据。虽然后来该话务员已登记受理,但本人觉得这个相当不合理,有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抬高群众举报投诉门槛之嫌。且1204话务员的行为应该是12315平台统一规定的结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搞笑回复
3月9日,收到12345发来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目前暂未收到对12315的回复):
只活了四年不到,要不然不知要难住多少人!
乍一看这回复内容,有理有据,有鼻子有眼的,好像是真的冤枉人家了。
“不可能吧?举报个问题还必须提交证据?”
“如果是真的那只能说明它是一个‘恶法’。”
三、搞笑市场监管局,用过期法律糊弄人
严重怀疑这是不是编的?于是查询了这部21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第二章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好家伙,真有这样的规定!
本人不甘心,继续探究。
发现它竟然是一部已经失效的规章。取代它的是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公布三个多月、生效二个多月了。
本人浏览完这部新规章,不得不说,对消费者而言,这是一部大大的良法!
在这部法律中,对消费者的“投诉与举报”行为进行了区分,而不是像前法一样一锅炖。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最值得点赞的是,即使对投诉,该法也未规定一定要求提供证据。
-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举报就更不用说了,鼓励举报。
-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同时,该法还进一步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以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为"良法善治"点赞!
最后问三个问题:
1、**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是否有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抬高群众举报投诉门槛,推诿与惰政之嫌?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对12315平台的行为有授意或者知情?
3、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复中,继续适用过期法律的行为,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