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析 | 18人死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间接导致重大爆炸事故
文章开始之前,小马先给大家讲一个陈年旧案。
事发企业是一家“世界级”的机械制造厂。因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间接造成重大爆炸事故,有18人在这场爆炸事故中不幸身亡。
广东佛山富华机械制造公司重大爆炸事故
▶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许,位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 事故现场
▲ 事故现场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
调查发现,富华公司新厂项目于2012年1-2月期间取得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准的核准批复,事故厂房为富华公司新厂车间三,于2012年1月中旬动工建设、2014年3月初基本完工、2014年5月底投入筹备使用。
至事故发生时止,该厂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属于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事故的厂房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擅自使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处理结果
经查,有33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富华公司机修班员工梁少坚,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余下包括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志强,副总经理叶灶恩、覃庆民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很多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但安全设施还没有落实到位。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防止因安全设施不健全而引发的种种安全事故,国家从2011年国家就开始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修订。
此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三同时要求的细化,目的是从源头治理,防止项目先天不足留下硬伤。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今天小马把该办法里的一些难点疑点展开讲讲,赶紧拿起笔,把重点记起来!
安全设施三同时解析
1. 安全设施指哪些?
这里所说的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比如建筑物的防火分区、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排毒除尘系统、生产设备上的安全联锁保护、喷漆房的防爆装置等等这些都属于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2. 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 项目立项
首先,在项目立项时,也就是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就要开始考虑采取何种安全设施才能保证建成使用时的安全,或者说是对未来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并以预评价报告的方式形成书面材料,用于下一步的工程设计,便于在工程整体设计时一并考虑,进行统一设计,避免出现投产后才发生安全设施没有或能力不足的问题。
但我们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受到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往往是边设计边施工,对安全设施没考虑或考虑不全面,给后续施工带来很多困扰。
所以该办法规定:高危行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将危险源都识别出来,并对应有哪些安全设施提出要求,交给设计单位。非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安全设施设计
到了设计环节,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必须充分考虑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采用专业的意见。高危行业项目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非高危行业项目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留下证据。
▶ 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
在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没有资质往往专业能力不强,对安全设施功能不了解),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高危行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已安装的安全设施型号功能是否符合要求,验证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监管部门对高危行业的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3.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家们经常将企业比喻成自己的孩子,那么“三同时”这个理念就相当于优生优育。在项目未出生前就考虑到它的安全和健康所需的资源,我们称之为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安全法的原话。
在本办法中,新、改、扩建项目如果没有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审查、验收则属于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一般企业而言。
如果是高危行业,三同时的规定要严格得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影响,为建设项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安全资料分享
小马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件附上。对“三同时”还存有疑惑的朋友们可以下载到手仔细研读。
再附上一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供各位朋友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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