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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⑮】店铺租期届满,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为持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仙游法院深挖案例“富矿”,推出“小案件·大道理”专栏,将最贴近社会生活的小案例,老百姓关注度最高的小问题采撷而出,理清争点,亮明观点,呈现背后的法治大道理。“斯是义虽小,得以深理推”,下面,跟随小编,走进今天的小案例吧~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拆除固定物造成损坏的问题,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拆除固定物而造成的损坏,承租方应承担修复责任。案涉玻璃门、照明线路、灯具、地面地砖、墙面应属于固定物,范某因拆除置物货架、冷藏冻库等行为导致房屋毁损的,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关于“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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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租赁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已形成附合”指的是装饰装修物与房屋之间不能明确切割或区分,如大门之于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其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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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租赁合同未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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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应如何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不管是否形成附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因房屋装修引起的纠纷亦日益增多。因此,无论是作为出租方还是作为承租方,都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清楚关于租赁装修的处理事项,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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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符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 / 张勇水
编辑 / 郑静沂
本文由仙游法院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原标题:《【小案件大道理⑮】店铺租期届满,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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