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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租赁合同解除 装修物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解除,装修物如何处理
承租者为了满足需要,
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
租赁合同解除时,
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能否被退还呢?
由谁来承担费用损失?
案情回顾:
A公司(出租人)与B公司(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5年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解除合同等条款并约定“合同终止时对房屋的维修中暖气、门窗等设施不得拆除无偿归A公司所有,其他可移动财产期满后自行拆除”。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A公司依约向B公司交付了房屋。B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1821244.00元,装修后用作仓储使用,2年后,因A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与A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维修损失1821244.00元。
法院审理:
因A公司(出租人)原因导致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B公司(承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因A公司(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故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赔偿B公司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1092746.40;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官寄语: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一是明确约定承租人是否装修,及合同履行届满或解除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二是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后保存装饰装修所支出的费用凭证。三是租赁合同解除后,后立即就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进行积极沟通。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租赁合同解除 装修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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