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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的房子我做主,装修改变入户门朝向,行吗?
01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系隔壁邻居,两家入户门相隔较近。房屋交付时,张三的入户门为内开门,李四的入户门为外开门。张三在装修时,改变原有的规划设计,将入户门改为左侧外开门,导致张三一开门则挡住李四的入户门开启,使得李四无法出入,严重影响李四的通行。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恢复原状,将外开门恢复为原有的内开门。
02
法官说法
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三、李四两家入户门相距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张三将入户门私自改成外开影响了李四的通行以及入户门的开启,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张三的妨害行为已超出李四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其应将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故本院依法判决张三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原有的内开门。
03
典型意义
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织成部分,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相邻各方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
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对滥用权利损害邻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彰显了法律对业主正当维权的支持,倡导人们在与邻相处时相互尊重,互不侵犯,互谅互让,对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邻里关系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拟稿:梁 艳、席 萌
原标题:《【以案释法】我的房子我做主,装修改变入户门朝向,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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