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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槌来说法 | 恋爱时为对方买房出资,分手时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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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风俗习惯,彩礼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但如果恋爱并共同生活期间虽没明确为彩礼,但奔着结婚目的为对方买房出资,分手后要求返还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晓琴和晓凯曾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晓凯带着晓琴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公寓,晓凯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付了共计8万余元的首付和税款,以晓琴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产证也办在晓琴名下。房子月供2000余元,晓凯在每个月初会向晓琴转账2000余元用于偿还房贷。
房子面积不大,但是很温馨。简单装修后,晓凯就住了进去,周末的时候晓琴也会过来一同居住。但是相恋两年,两人还是以分手结束。晓凯要求晓琴向其返还花在房子上的钱,包括当时的首付款、税款,及直到分手时共计转给晓琴的月供3万余元,晓琴则认为晓凯所出资金系其表达感情的普通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晓凯并非按照我国传统婚俗在双方协商后向晓琴支付彩礼,但房屋在现代社会属于比较大额的固定财户,晓凯为登记在晓琴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受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经分手,晓凯主张返还上述款项应予支持。考虑双方交往、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情认定由晓琴返还晓凯8万元。一审判决后,晓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比如向对方转账“520”“666.66”“1314”、购买纪念日礼物、共同旅行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有别于民间借贷,可推定转款或消费时的主观意图是送出祝福、维系恋爱关系等,具有赠与性质。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稿:张 丹
文编:张佳慧
原标题:《吴小槌来说法 | 恋爱时为对方买房出资,分手时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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