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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甲醛超标 法院判少付装修款
住宅楼、办公楼、商场酒店、装饰装修……建筑产品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子,最关心房子的质量;花了不少钱装修,再出现问题也闹心;建筑施工的工人们风吹日晒、起早贪黑盖起一幢幢宏伟建筑,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15年以来,威海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814件,涉案标的额达51.6亿元,案件整体呈现标的额大、审理难度高、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
今天,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将结合审判案例,给大家说说日常生活中可能与建设工程领域“结缘”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家庭装修甲醛超标
法院判决少付装修款
2015年,夏某请杨某给自己的房屋装修,主要内容为木工,双方约定杨某必须使用E1级板材,且甲醛不得超标,总工程款4.7万元。施工结束后,夏某单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封闭检测,结论均为甲醛超标。当时,夏某妻子怀孕,担心影响胎儿健康,一直不敢入住。2016年6月,杨某起诉夏某支付剩余装修款2.2万元,夏某反诉杨某赔偿其相关损失5.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装修后一年多的房屋仍有较大异味,影响使用,而杨某仅能证实其使用的板材是厂家检验合格的板材,不能证实是E1级板材。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装修属于承揽合同,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要使用E1级板材,且甲醛不超标,杨某不能证明其使用的板材符合合同约定,且经第三方机构多次检测,涉案房屋甲醛超标,导致夏某在约定工期结束后长期不能入住使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参照涉案房屋的租金价格,酌定夏某向杨某支付剩余装修款5000元。团队说法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承揽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装修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装饰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家庭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合同法已经赋予了装修业主充分的维权途径,业主可以依法要求修理、重作,亦可要求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一定要妥善运用、积极维权。
案例二
办公楼改造成危楼
拆除并返工程款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荣成某单位办公楼改造工程,双方结算工程造价约80万元。但该单位仅支付工程款41.5万元,剩余钱款一直未付,于是,建筑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办公楼改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设计要求,尤其是该单位盲目要求加层后,办公楼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维修加固,鉴定机构建议拆除重建。
法院审理认为,该单位办公楼改造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且不适宜修复加固,建筑公司无权索要工程款,鉴于该单位对盲目加层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其自担30%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70%责任。因此,法院不仅没有支持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而判决其立即拆除涉案工程,并返还已付工程款21万元。团队说法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法官提醒,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质量始终是第一位的,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全程监督,否则不但投入的建筑成本化为泡影,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还可能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案例三
拖欠农民工工资
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责
徐某与威海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威海某建材公司的车间建设工程。此后,徐某又将其中的内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孙某,由孙某带领农民工施工队施工。后因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2万元,包工头孙某将徐某、威海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威海某建材公司称其不认识孙某,也未与孙某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担责,但法院查明,威海某建材公司与徐某之间的工程款也未结清。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工程目前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此,徐某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孙某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威海某建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未结清与徐某的工程款,其应在欠付徐某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孙某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徐某向包工头孙某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1.2万元,同时威海某建材公司在欠付徐某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包工头孙某承担付款责任。团队说法
近年来,我国全力整治建筑业欠新现象,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者的惩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专为农民工设立,条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各建筑单位应及时结清工人工资,同时,工程发包单位也一定要主动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保留好结算、付款证据,以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时,无法妥善应对。
案例四
“先定后招”合同无效
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建设住宅楼,按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该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但该公司在正式招投标之前,便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开始施工。此后,该工程办理招投标,又签订了中标备案合同,中标备案合同与以上五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件并不一致。住宅楼建成验收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欠款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其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工程价款应按五份未备案的施工合同还是按中标备案合同进行结算。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先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先定后招”,由此签订的包括备案合同在内的所有施工合同均为无效。鉴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建筑公司所投入的劳务和建筑材料也物化到涉案工程中,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某建筑公司折价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五份未备案的施工合同,故法院最终判决参照五份未备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团队说法
我国招投法和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进行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构成虚假招标,中标无效,由此签订的包括备案合同在内的所有施工合同均无效,最终应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结算清理条款,结算工程价款。
法官提醒,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杜绝“先定后招”等虚假招投标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除清理结算条款可参照外,其余条款均无效,双方当事人一旦引发争议,将无法依据原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给双方当事人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法官也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团队介绍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主要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民事案件,具体案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团队成员包括:
团队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侯进荣
一级法官于大海
三级法官王军志
法官助理唐玉沙宋杨
书记员刘双双丛丽颖
万丈高楼平地而起,地基基础是它的根;正义天平光耀千古,廉洁司法是它的魂。他们,常思勤学多反省,奉公守法严自律,深怀司法为民之心,恪守公平公正之责,愿以自己的绵薄之力,为祖国司法审判事业再筑辉煌!
来源:威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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