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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踩防护窗打扫卫生从17楼坠亡,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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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家中安装的防护窗里,养花、晾衣、打扫卫生,调皮的孩子们有时将防护窗当作玩耍的乐园,然而,对于这些日常行为,防护窗真的能够防护吗?出事了是谁的责任?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01
案情简介
Part One
因房屋装修需要,范某找到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自家房屋进行防护窗安装。安装的防护窗系外凸式,房屋厕所外的防护窗处底部留有一安全门,作为用于置放空调主机的开口,该安全门由两个合页固定,加一个锁扣,安装完后杨某未在该锁扣处进行固定措施,范某也未对该锁扣加锁。
防护窗安装完毕后,范某又自行购买了一层不锈钢铁皮焊接在防护窗底部。一个月后,范某母亲万某(体重约97斤)站在该房屋的防护窗内打扫卫生,因防护窗底部安全门突然塌落,导致其从17层楼高的防护窗内坠亡。范某将该不锈钢店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Part Two
一审:不锈钢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防护窗主要起防护作用,防止外来者从窗户侵入室内,防止室内人、物从窗户跌出,而非可踩踏的日常活动场所。本案中,万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体重近百斤,缺乏安全意识和疏于安全防范,在17层楼高的防护窗内打扫卫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另范某在防护窗安装完毕近一个月后仍未及时给安全门上锁,而且又自行加盖了一层不锈钢铁皮铺垫在防护窗底部,遮住了安全门的位置,使人难以发觉该安全隐患的存在,从而踩踏安全门无受力点,导致跌落,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系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不锈钢店须按范某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制作安装,但不锈钢店的经营者杨某系长期从事防护窗制售的个体户,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常识,被告也自认按照规定防护窗不能伸出窗外,在明知违反该规定的情况下仍予以制作安装,对此不锈钢店存在一定的过错。
判决不锈钢店应对万某死亡后果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563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范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不锈钢店认为其不应对万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衡阳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关于争议焦点,衡阳中院审理认为,虽万某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在非承重外墙上制作防护窗伸出窗外,且制作的防盗窗活动合页在交付一个月后即发生断裂,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也是万某坠亡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衡阳中院驳回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Part Three
防护窗不一定防护,若防护窗制作安装不达标、使用不规范,可能会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后果。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如需改变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诸如外挑式防护窗等产品就改变了住宅外立面,法律风险很大。
除了威胁家人的安全,也对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一旦形成高空坠物,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生命换来的教训不容忽视,不论是为了自身还是他人的利益,加强对防护窗的关注和维护都刻不容缓。防护窗上的过度承重,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End
▍内容来源:衡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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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痛心!踩防护窗打扫卫生从17楼坠亡,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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