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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乐业法庭:倾情调解护亲情
近期,会泽县人民法院乐业法庭受理了一起关于儿子状告父亲、表弟状告表哥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底,还在读大学的原告黄某仓想找一份暑假工赚钱,恰好其表哥表哥,即本案被告之一陈某承揽了一些装修装饰工作,原告的父亲,同时也是本案被告黄某书便带领黄某仓到陈某工地上干活。
干活期间,黄某仓的手指被履带夹断,后被送至中德骨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九二〇医院治疗,现已痊愈。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仓伤情为十级伤残。黄某仓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陈某及黄某书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经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解决家庭成员内部间的矛盾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若纠纷不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的矛盾产生,则得不偿失。因此,乐业法庭在调解时,首先安抚好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矛盾,查清案件事实;其次就案件的矛盾之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承担法律责任和维护亲情的关系。
调解工作从下午三点一直进行到晚上七点多,经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地与原、被告及家属反复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陈某在垫付医药费的基础上再支付黄某仓经济损失31810元;黄某书自愿当庭支付黄某仓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乐业法庭:倾情调解护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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