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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缺乏证据难维权 法官调解化纠纷
近日,六枝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2020年,二原告李某、赵某军为被告夏某经营的美甲店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由二原告包工包料,总价180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装修质量也未约定。装修过程中,被告认为装修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仅支付了8000元,就另找他人进行装修,原、被告未书面结算劳务费用,双方对装修费产生严重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应补付装修费12512元,被告则认为已支付8000元即为二原告的装修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的证据均为自行制作,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对费用问题争执不休,法官及时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并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该案件缺少关键性的书面证据,对工程量无法认定,若进行鉴定,所交的鉴定费用远远高于双方争讼金额,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场对装修内容、材料款项等一一进行核对,通过法官严谨的监督与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对款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补付原告装修款2000元,并当庭支付,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书面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个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务必要持有证据意识,尽量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并谨慎保管,避免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从而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文图:杨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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