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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房屋装修起矛盾 法官调解化纠纷
近年来,因房屋装修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导致“喜事”变成“头疼事”,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装修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当事人代某提供了一剂“止痛药”,代某的装修烦心事终于告一段落。
案情回顾
原告代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代某给董某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包工包料给代某,代某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后交付董某使用,但董某一直拖欠代某装修费,经多次催告,董某未实际履行,后代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市法院,要求董某支付剩余装修费用7万元。
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承办法官从双方合作共赢的角度找到调解的切入点,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耐心做思想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代某提出愿意减免2万元,同时董某提出愿意支付5万元剩余装修款并当庭支付完毕。至此,法官以和谐的理念化解了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装修是一件非常劳心劳神费力的事,因房屋装修工程时间长、专业性强、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较为频发。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审慎选择装修公司或个人,其次,要认真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工期、材料的品牌及价位、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再次,在装修过程中也要履行好监督的责任,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内容及时沟通,避免损失扩大。最后,要保留好相关付款、沟通等施工过程中的证据,以便有纠纷及时维权举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原标题:《【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房屋装修起矛盾 法官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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