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吼堂公众号。


据新京报报道,四川成都吼堂老火锅店发文称,知名男演员郑恺新开的火凤祥鲜货火锅店内装修风格疑似抄袭其火锅店,还表示其招商宣传册直接使用成都吼堂老火锅的实景图。其负责人称,“火凤祥”的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还是各种软装,乃至产品的装盘,和成都吼堂老火锅高度相似。对此,火凤祥鲜货火锅(以下简称“火凤祥”)与郑恺方面尚未对外发声。

 

店堂装潢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从吼堂方面公布的对比照片来说,两家火锅店长得还真是像:吼堂用了“太平洋戏院”的牌楼,火凤祥就用了“国泰大戏院”的牌楼;吼堂让服务员拿着古早的烟盒木箱端菜,火凤祥就如法炮制;吼堂用“小菜场”的造型堆货,火凤祥也是这么做;甚至连前者端菜的粗糙的木制盘子,也被后者像素级的“模仿”……

 

在其公众号文章里,吼堂老火锅历数团队为打造原创火锅所做出的种种努力,自己付出了很多却被轻易模仿,其不甘之心跃然纸上。

 

事实上,对于火凤祥是否抄袭吼堂,网友也意见不一。有人为吼堂打抱不平:这哪里是抄袭,这已经是“像素级的复制”。但是,也有网友疑问:“难道装修现在有版权了吗?”“模仿老成都、老重庆风情的火锅店,不都是这个样子的吗?”

 

有明显特征的店堂装潢,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山寨”他人店堂装修行为,是否违法,一起火锅店“硬杠”明星店事件将这一法律问题暴露了出来。

 

应该看到,店堂装潢本身很难产生创新活动的著作权(版权),但是,一般不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却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该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这里的“商品的装潢”,原本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设计装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

 

《解释》明确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

 

也就是说,有一定影响的商店有特色的店堂装潢、整体营业形象等,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我认为,新开这家火锅店在“商业外观”上和吼堂构成了“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的“引人误认”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店面创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要看到,吼堂火锅店在中国餐饮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店面装潢,包括服务员服装、杯盘碗碟等整个视觉体系,在消费者当中得到认可,这也是这家店的经营者花费心血想出的创意,精心打磨获取的结晶。

 

也因此,法律应该保护这样的创新和创意,不能听任山寨者横行,更不能够放纵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哪怕店面创新、商业点子,本身没有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依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避免得到市场认可的商品、服务,被山寨的模仿者肆意抄袭、模仿,借以欺骗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

 

这种“像素级的模仿”,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两家火锅店之间存在加盟或者其他商业合作关系,甚至还有人会倒过来认为:吼堂在抄袭火凤祥,势必严重侵害到吼堂的正当商业利益。

 

本次事件当中,吼堂火锅店正面“硬杠”火凤祥背后的明星郑恺,这也是“机智”之举——毕竟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的周期长、成本高,而诉诸舆论压力,会对火凤祥以及郑恺本人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

 

事实上,从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等案件,就可以看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提升,搞知识产权的擦边球,注定是做不长远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理,“像素级”抄袭同行的火锅店,其招牌恐怕还没擦亮,就已经蒙了一层灰尘。

 

□沈彬(媒体人)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