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北京房山人民法院)
买房是很多人的梦想,毕竟四处漂泊,居无定所,只有一个温暖的家才是避风港。
北京王女士,奋斗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攒够钱,买了一套房子,买房后,王女士便请装修公司过来帮忙装修房子,以承包方式承包给装修公司,并要求装修公司3个月完工。
房子承包出去后,王女士一家人,一直居住在公司宿舍里,王女士一直期盼着房子装修好,好抓紧时间入住,因为公司宿舍实在太小,一家人挤在几平方的房间生活,很不方便。
但2个月后的一天,王女士突然接到警方电话,说她家房子里死了人,让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王女士惊呆了,自己家还没住人,还在装修,怎么会死人呢?顾不得多想,王女士便冲冲赶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原来是装修公司疏于管理、工人违规留宿客户房间,装修工人突发疾病,半夜死于自己家中。
事后装修公司,另派装修工人前去王女士家中装修房子,并在3个月内按时完成装修工期。
王女士拿到装修房屋后,迟迟不敢入住,因为自己新房死了人,死的还是外人,自己新房变凶宅,如果住进去,单独一人半夜都不敢睡觉,而且自己房子变凶宅后,还会影响房子贬值,不好转卖等情况。
王女士便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子贬值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共计23万元。
一,那么本案中装修工人,留宿是否合法呢?
王女士将新房委托装饰公司装修,并未允许其工人在内居住。在其他人都回家居住的情况下,装修工人却长期居住在王女士的新房内,而装修工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有权人或其近亲属,因此这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二,那么王女士的房子死人后就属于凶宅吗?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
2,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 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
3,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 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因此,王女士的房屋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凶宅。
目前该案件法院还在审理中。
现实生活中,工人为了赶工,住在工地的还真不少,工人能节约住房成本开销,把钱寄给妻儿子女,工人住在工地也就很常见了。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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