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以38万元的价格,在某县城买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由于没钱装修,男子在接房后外出打工,挣装修费。万万没想到,2年后回家,竟发现物业已经把他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甚至已经装修入住!
王先生和妻子是农村人,两人结婚后有个儿子,现已长大成人。不知道是不是考虑到儿子要结婚,所以王先生以38万元的价格,在县城买了一套100多平米的电梯房。
买了新房后,王先生一家人非常高兴,但他们买房子的钱,是他们攒了多年的积蓄,房子买完后,王先生面临着没钱装修的问题,不过王先生十分乐观,“我们再去打几年工,就可以回家装修房子了!”
随后王先生和妻子又踏上了外出打工的路程,他们将儿子、儿媳留在家中。两年后,王先生夫妇省吃俭用,攒了十来万块钱,他觉得差不多够装修了,于是回家准备装修房子。
回家之前,王先生都想好了,房子装修好后,空置两个月,就把儿子、儿媳和几个月大的孙子,接到新房子住。可来到自己买的房子后,王先生傻眼了,房子已经装修好了,里面家具齐全。
王先生很疑惑,开发商送自己装修了?可我买的是毛坯房啊?什么时候开发商变得这么好了?没等王先生高兴多久,就有几个人进到屋内,要王先生出去,称这是他们的房子,并质疑王先生为什么要闯入其家中!
王先生顿时蒙了,这是我花38万买的房子,怎么变成了你的了?双方发生争执后,对方拿出一份购房合同,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这套2602号房子,是他们从开发商手里买的,物业可以佐证!
王先生气冲冲地找到物业,质问对方,为什么把自己的房子卖了?你们有什么权利这么做,物业负责人知道有问题,畏畏缩缩,不愿意和王先生对质。
后来避无可避,物业负责人才说这是一个误会,他们以为这个房子是无主的,所以就把房子给卖了!
原来,物业从开发商那里接手小区以后,因业主的资料有缺失,遂让小区业主拿合同来登记,当时王先生在外省打工,不知道这事,也就没有登记。
紧接着,因开发商欠田某的钱,田某找开发商闹,开发商就把王先生的房子,顶账顶给了田某,而田某拿到房子后不久,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物业则倒打一耙,认为一切的起因,都是因为王先生没有来登记,如果王先生来登记了,也不会出现一房二卖的局面!
1、这套房子到底属于谁,是王先生,还是田某?
有网友认为,谁先和开发商签合同,这房子就是谁的,但这不准确。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子属于不动产,如果该房产可以办房产证,那根据物权转移规则,谁先办到房产证,这房子就属于谁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和田某都还没办到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先把房子交付给谁,谁就能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2、开发商一房二卖,将承担什么责任,开发商构成欺诈,可以找开发商退一赔三吗?
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欺诈,但不适用退一赔三,因为购房者购买商品房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修改之前,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退一赔一。换而言之,田某可以要求开发商退钱,并承担不超过房价1倍的赔偿。
但2020年最后一天,最高院发布法释[2020]17号,已对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了修改。本次修改,删除了开发商欺诈情形下承担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购房者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不再有法律依据,提起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将很难被法院支持!
换而言之,王先生或者田某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一定的利息损失以及装修损失,但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虽然物业认为一切的起因,是因为王先生没有来登记导致。物业这是把自己的责任,推到了王先生身上,这是物业强词夺理,狡辩之词!(转自 哎呦嘞and哎呀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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