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先生将装修事宜全权委托给一位施工队长管师傅,接着就当起了“甩手掌柜”,直到最后的验收,才发现不仅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施工队长还漫天要价,要求数万元增项。费先生为此不愿支付尾款,队长于是将费先生诉至上海静安法院。那么,到底是费先生要补款,还是施工队长要退钱?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房屋装修莫名产生数万元“增项”

费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管师傅是房屋装修的施工队队长。费先生打算将公司的房屋进行一番整修,于是便将装修事宜全权委托给了管师傅。双方在微信中事先约定装修费总价为13.8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要求管师傅在1个月内对房屋装修完毕。

出于对管师傅的信任,费先生在整个装修过程中从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装修进展情况。但令费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到房屋全部装修完成,自己验收成果时,发现不仅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更可气的是管师傅还提出灯具、台盆、龙头、实木条、柜子属于增加项目花费近5万元,且并没有包含在之前约定的装修费用里,目前总价为18万余元。扣除前期费先生已支付给管师傅装修款15万元,还需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

费先生的公司不同意支付尾款,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无果,管师傅遂将费先生及其公司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管师傅认为,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系装修瑕疵,并不能成为费先生及其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理由。

费先生的公司则认为,管师傅是漫天要价,那些增项只是原装修内容的整改项目,即便存在费用也应由管师傅自行负担,且增项费用未经双方协商确认,明显虚高,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报价单》中金额13.8万元支付装修款。

专业机构评估价远低于工长报价

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并未就装修以及增项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均认可装修的事实。鉴于双方对装修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增项以及增项的具体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应费先生及其公司申请,并经管师傅同意,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含增项)整体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经司法审价,显示房屋装修造价9万余元,也就是说,即便含增项的装修工程司法审价结果也明显低于双方不含增项的装修费约定价13.8万元。费先生的公司得知审价报告结果后,立即反诉管师傅,要求法院判令管师傅退还多收取的装修款5万余元。

法院:施工队长应退还1.6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管师傅与费先生的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管师傅已经完成房屋的装修,但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经司法审价,管师傅对《报价单》中“原有墙面封欧松板”等项目未实际施工,应在装修款结算中作相应核减。同时,按照审价报告,并结合双方陈述及付款进度,在《报价单》以外确实存在灯具、台盆、龙头、实木条、柜子等增加项目,因双方未曾确认价格,应当按照审价报告据实结算。结算后,管师傅不仅无权另行收取装修款,反而应当向费先生的公司退还部分装修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管师傅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管师傅应向费先生的公司退还装修款1.6万元。一审判决后,管师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装修属于一项专业性强、施工项目多、耗时久的建设工程,装修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权益,业主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对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等核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本案中,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施工方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即便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业主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施工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装修过程中,业主和施工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施工方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所用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流程规范,杜绝粗制滥造等不良现象,否则将面临承担返工、修理甚至减少价款的法律责任。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

  • 1、业主仍是房屋装修的第一责任人。

  • 2、装修房屋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施工内容、价款、装修增项等事先作出约定,防止事后对方漫天要价。

  • 3、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实地查看装修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作出整改。

  • 4、装修单位应诚信经营、货真价实,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编辑:谭在龙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专题
更多>>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