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男子发现自家地里,有四间水泥活动房,没有房主认领,于是当作自己的房子装修入住,万万没想到,一年多后, 房主找上门索要赔偿,未果之后,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 赔偿5万余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王某是某村村民,他是一个很有想法的人,只是运气不怎么好,捣鼓了多年,最后也没有捣鼓出什么东西来,好在王某也不气馁,生命的意义在于过程,而不在于结果。

大概在十几年前,王某见村里有一块地,没办法用来种庄稼,于是和村里的人商议,让村民把这块地租给他。村民觉得,这地没人耕种,空着也是空着,既然王某愿意租,租给他就是了。

就这样,王某和村里签了合同,租了该土地20年,紧接着,王某把土地分成两份使用,一部分修建成停车场,另一部分又转租给一个叫赵某的人。

而王某捡到的4间水泥活动房,是李某以56000元价格买的,买来之后,放到赵某租的土地上,李某和赵某约定,他每年给赵某租金1500元。

王某不知道这事,赵某和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没有把这4间水泥活动房搬走,而且不知道是不是赵某和李某闹僵了的原因,王某问赵某这水泥板房是谁的,赵某说不知道。

最后王某问了一圈,也没有人出来说这板房是他的,而后,王某觉得这些房子是毛坯房,门窗都没有,还有点损坏,猜测是某人丢弃的。

随后王某花了不少钱,对四间水泥房进行了移动、装修,并搬到 水泥板房中入住,不料,过了一年多,李某突然冒出来,声称自己是水泥板房的主人,要将水泥板房搬走。

王某一看,顿时急了,我花这么多钱移动、装修,你说搬走就搬走啊?他不同意,并和李某发生争执。李某也急了,这是我花钱买的板房,你凭什么占有,双方争执不下后,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个,第一,王某立即停止侵权;第二,王某对他的水泥板房进行了装修,破坏了水泥板房,需赔偿经济损失56000元。

从法律上讲,王某可以获得4间水泥板房的所有权吗?

王某认为水泥板房是无主物,而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如果真是无主物,根据占有既所有规则,王某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获得无主物的所有权,但问题是,4间水泥板房不属于无主物,是有主人的,也就说,王某陷入了错误认识,无法获得板房的所有权。

其次,有网友提出,4间水泥板房属于遗失物,谁捡到属于谁,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换而言之,如果认定为遗失物,李某作为房屋主人,有权要求王某进行归还。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王某发现4间水泥板房无人认领之后,应该送交公安机关,而不是私自占有,王某行为影响了李某对水泥板房的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某发现王某侵犯了他对板房享有的物权后,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法请求王某进行损害赔偿。

但是,法院查明,赵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已通知李某及时搬离,李某却未及时将4间水泥板房搬离。

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李某没有及时将板房搬走,王某看到,以为是无主物,其属于善意占有人,判王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案例中学法律。(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水泥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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