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重力治“违”,现将两起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3年6月5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宝丰纺织有限公司及其园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园区存在以下问题:园区部分绿化地上种菜;动力柜前堆放货物;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储气罐安全附件未见检测合格标志;配电箱防护盖板缺失;园区未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区,未建立智能充电 桩。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绍兴宝丰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1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17日,越城区马山街道应急与消防办执法人员对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园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企业绍兴古兰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措施,园区存在三合一违规住人等隐患问题。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22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